(2017)豫10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张功与被执行人王秋民、王小兵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秋民、王小兵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秋民、王小兵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秋民、王小兵搬出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与许都路交叉口永丰新城国际12幢东1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秋民、王小兵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4-3399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