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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 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10 08:39:20






                    公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收入预算说明

三、本单位收入预算说明

四、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六、名词解释

七、附件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

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坐落于许昌市延安路39号。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局、办公室、政治处等12个职能部门和魏北、半截河、七里店3个派出法庭。文件号许区办[2003]4号、许区编[2005]14号、许区编[2007]13号、许区编[2007]7号、许区编[2008]4号、许区编[2010]6号、许区编[2013]21号、许区编[2015]3号、许区编[2016]4号。

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人员构成情况

魏都区人民法院共有编制146名,其中行政编制111名,工勤编制30名,现在职人数为136人,离退休人数51人。

(三)2017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二、本单位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4246.66万元,比上年增加1363.16万元,增加47%其中:财政拨款4246.66万元,比上年增加1363.16万元,增加47%;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060万元,比上年增加1505万元,增加97%,原因是案件量上升,诉讼费收入增加;专项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债务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少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502万元,比上年增加134万元,增加36%;政府性基金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该项收入。

三、本单位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4246.66万元,比上年增加1363.16万元,增加47%。按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994.15万元,占23.41 %,比上年增加346.35万元,增加53%,原因是津贴补贴比去年有所增长;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8.56 万元,占3.03%,比上年减少130.89万元,减少50%,原因是用于司法救助资金减少;商品服务支出63.96万元,占1.51%,比上年增加15.71万元,增加32%项目支出 3060万元,占72.06%,比上年增加1505万元,增加97%,原因是诉讼案件量增加,日常办公办案费用增长。主要项目是:差旅、邮寄、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四、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安排因公出国出境。

2017年,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支出。

2017年,公车运行维护费43.34万元,比上年增加7.74万元,增加22%,原因是:1、我院人员增加按照预算标准编制预算报表数增加;2、外出执行案件数量增加。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加0%,原因是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060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758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5、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附件:

1:2017年部门预算汇总表;

2:2017年收支预算总表;

3:2017年收入预算总表;

4:2017年支出预算总表;

5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6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7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2017三公经费预算表;

9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附: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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