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01 08:27:36
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军、苗志花:
上诉人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院(2016)豫1002民初4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承办人:民二庭王晓东
联系方式:0374-3399122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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