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电子转账时误将20000转到陌生人胡某的账户,而胡某得到该笔意外之财后却拒绝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5月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胡某全额返还。
2017年初,李某在利用互联网平台向他人转账时,因操作不慎,误将20000元款项转至胡某的账户。发现转账错误后,李某通过到银行查询,得到胡某的联系方式,随后,他多次用手机通话及短信等方式联系胡某,要求其退回该笔款项。胡某起初承认收到了20000元钱,但声称有多人向他追要此款,自己无法核实的情况下不方便退还。因双方沟通不畅,胡某始终未将上述款项退回。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本院,要求胡某返还自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因操作大意误将20000元款项转至胡某的银行账户上,胡某占有该笔款项并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市伟 宋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