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7)豫1002民初第1921号民事裁定书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2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