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222号
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新义:
本院受理原告罗绍军诉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新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1办公室(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