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李东明、安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2016)豫1002民初3846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管辖权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曹晓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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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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