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李东明、安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38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曹晓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