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3 15:41:20
关粉荣、刘伟峰:
关于原告杨雪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许由东路岭云骨科医院院内一楼东头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承办法官:李伟杰
电 话:0374-8564559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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