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3 08:45:04
柴建军、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广生诉被告柴建军、刘洋、闫会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人:尚建辉
联系方式:0374-3399123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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