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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1 16:04:56


吴聪、郭遂军:

    本院受理原告聂发军诉你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方式:0374-3399172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中段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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