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伟:
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卓子、冀潮江、郭红伟、邓变利、王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3116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4)魏执字第597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丁庄乡南关村五组(房产证号:101550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61372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