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菜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闫惠娟、张晓钢: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国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15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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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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