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翠兰、贾永一、李自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若冰诉你们及李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沈永祥
电 话:0374-3399091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