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章、汪继甫:
本院受理原告忽延军、汪丁奇、李亚波诉李帅锋、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方式:0374-339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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