菅晓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丁松霞、河南万象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6—02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字第258之三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万象新天4号楼1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757991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