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衡:
时军荣诉你、冯照旗、冯军奇和吴丽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时军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7—02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1339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劳动家园七号楼东三单元四层东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27559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64153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