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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驳回起诉

打假人买食用油索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31 11:04:18


    职业打假人在河南许昌某超市购买3000多元食用油后,以配料表中没有标注橄榄油成分,误导消费者购买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倍赔偿。3月1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家住安徽省界首市。2016年11月7日,陈某在许昌某超市购买了20桶恒大兴安芥花籽油(食用调和油)、6桶金龙鱼橄榄原香油,共计3367.7元。

   陈某购买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油外观标签中“芥花籽橄榄油”六个字位于“食用调和油”的上方,字体无变化、字号大小大致相同,侧面标签配料表中写明: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而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外观标签中“食用调和油”五个字较大于其他字体,“金龙鱼”、“橄榄原香型”八个字字号大致相同。侧面配料表中写明: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

    陈某认为,这两种食用油都没有标注橄榄油的成分,而有的橄榄调和油含橄榄油成分极低,误导消费者。为此,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退还原告购物款3367.7元;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0倍的赔偿金33677元。

    诉讼中,许昌某超市辩称:他们所销售的这两种调和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他们履行了进货检验的审慎义务,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另外原告的诉求不适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

    该超市还向法院出示了原告起诉许昌另外两家超市的应诉通知书一份。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陈某主张金龙鱼橄榄原香型食用调和油橄榄油成分极低,误导消费者购买。恒大兴安芥花籽油没有标注橄榄油成分多少。但此金龙鱼油为橄榄原香型调和油,产品标签上的字体、字号、颜色大致相同,产品正面有葵花和橄榄的图案,两个图案大小相近,并没有明显强调橄榄;在配料表中和其他调和油的字体、字号、颜色均一致,而且橄榄油也没有写在配料表中第一位。恒大兴安芥花籽油外观标签中并没有特别强调芥花籽橄榄油,且在该产品外包装上芥花籽橄榄油也没有变化字体及大小。

    法院认为生产者并未在涉案产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者含有橄榄油,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相关规定的情形,无需在配料表中说明橄榄油的含量,涉案产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原告陈某主张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及10倍赔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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