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乘公交车下车时被门夹住,司机情急之下紧急制动,导致吴某摔伤骨折,由于该公交公司投有保险,吴某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3月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41996元,公交公司赔偿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73岁的吴某独自乘公交车出行,当该车到达停靠站点时,司机胡某观察不周,在乘客尚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关闭车门并启动车辆,致使车门夹住正在下车的吴某,待车上其他乘客呼救后,胡某紧急刹车并开启车门,致使吴某摔倒在车下。吴某被医院诊断为脊柱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又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吴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该公交车所属的许昌公交公司在人保财险许昌公司处投有保险,吴某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赔偿金、共计60831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只赔偿乘客在车厢内发生事故的损失,本案中,吴某是在车外摔倒受伤,不适用该保险。而公交公司认为,该保险条款是加重对方责任和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系格式条款,应特别说明,否则应视为无效。同时,吴某受伤是在车内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因采取不当措施致使吴某摔倒受伤,胡某系许昌公交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吴某受损,应由许昌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吴某是否属于在车外遭受伤害的问题,该院认为应当以外界对吴某施加外力的时刻为基准点加以判定,吴某在下车时被门夹住,在车门开启时,吴某的身体尚在车厢内,此时因车辆紧急制动产生的惯性作用导致吴某摔伤,故吴某不属于在车外遭受伤害的情形,该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精神抚慰金不在赔偿范围,由许昌公交公司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