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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男服刑后告事故另一方 法院判被告有过错应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7-03-31 10:45:23


     醉驾就一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吗?答案是不一定。河南许昌一男子唐某因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几年后,唐某将当初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月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唐某各项损失11161元。

    2012年9月的一个晚上,唐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许昌市区自北向南行驶,在一路口与骑着电动车从东向西行驶的刘某相撞。唐、刘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出具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唐某属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2015年,唐某曾起诉刘某,后又撤诉。2016年11月,唐某再次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5千余元。

    诉讼中,刘某辩称,此次事故系唐某醉酒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与被告相撞所致,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刑。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虽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但被告亦对此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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