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60岁男子老李通过婚介所认识了57岁的张某,两人相识不到三个月,老李便为张某买了一辆轿车。一年多后两人分手,老李向张某索要轿车,但张某不愿返还。3月2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轿车归张某使用,张某返还老李9万元。
2013年8月,60岁的老李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比他小三岁的张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相识仅两个多月,老李便为张某购买了一辆价格13.6万元的某品牌轿车。2014年12月,老李又给张某买了9000元的首饰,然而就在老李给张某购买首饰二十多天后,两人分手。老李向张某索要车辆和首饰遭张某拒绝。
2016年11月,老李将张某告上法庭,老李认为自己给张某买车和首饰属于缔结婚姻的彩礼,现在二人既然没有结婚,张某应将彩礼返还给自己。而张某认为老李给她买车和首饰均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驳回老李诉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给付财物的行为属彩礼还是一般赠与。所谓彩礼,通常是指根据传统习俗,男方与女方订立婚约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作为聘礼的财物。本案原告在为被告购买车辆时,双方虽然在形式上没有订立婚约,但考虑到双方均欲再婚且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应当认定原告为被告所购车辆属于彩礼范畴。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2014年12月为被告购买9000元首饰,因与购车时间相距一年有余,不属于订立婚约时所给付的彩礼,应当认定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故原告不能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首饰。
因争议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且一直由被告使用,应将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现金补偿为宜。由于双方均不同意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应补偿原告老李现金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