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男子万某将一套住房卖给妻弟后反悔,又将此房给儿媳办了房产证。其妻弟得知消息后,将自己的姐夫和外甥媳妇告上法庭。3月15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在三个亲戚间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依法判决万某与其儿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李某是万某的妻弟,2006年8月,万某将位于许昌市区的一套住房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将房产证原件给了李某。但万某却并不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2013年6月,李某将姐夫万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判令万某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万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2013年10月,就在他和姐夫万某官司的一审期间,万某却在报纸上刊登了房产证遗失声明,后房管部门根据万某申请向万某补发了新的房产证。2014年7月,万某与儿媳曹某做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写明曹某以7万元购得此房。后房管部门给曹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李某得知情况后,认为自己的姐夫和外甥媳妇恶意串通,一房二卖,以欺瞒的方式得到房产证,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2015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曹某所取得的房产证,但法院受理后认为案件应先经民事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年底,李某将姐夫万某和外甥媳妇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涉案房屋恢复至李某自己名下。被告万某和曹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涉案房产纠纷于2013年法院审理过程中,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管部门申补新证,后又与自己的儿媳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诉争房产过户至曹某名下,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妨碍了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也阻碍了原告对诉争房产进行所有权登记。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曹某在购买诉争房产时实际支付了价款,不能证明该交易的真实性。鉴于二被告之间特殊的亲属关系,应认定二被告恶意串通,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损害李某的合法利益。原告李某主张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将诉争房产的登记所有人变更为其本人,属于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宜一并处理。故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万某与被告曹某在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