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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德勇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6-04 17:32:28


    ——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关键词

    解除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裁判要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金初字第1号(2013年7月29日)

    二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终字第352号(2013年11月5日)

    基本案情

    原告禄德勇诉称:2007年,被告新华人寿的业务员向原告推销保险,并承诺二年以后如果退保,全额退还保险费,不再扣除手续费,且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原告自2007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7日共计缴纳了保费8460元。由于原告无力再缴纳保费,要求退保,而被告仅同意退还4201.62元。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费84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07年4月24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退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本案原告禄德勇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签订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主险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初始基本保额:三万元整;保险期间:2007年4月30日至终身;保险费:一千二百元整;交费时间:2007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交费方式:年交。附加险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三万元整;保险费:210元;保险期间:2007年4月30日至终身;保险费合计:一千四百一十元整。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原告在交足二年保费后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被告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第二条第六款约定了原被告之间的保单红利分红的具体内容。原告自合同签订当日缴纳保费至2012年4月27日,共计8460元。现原告要求退保,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费846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分红,共计4273.37元。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了(2013)魏民二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人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禄德勇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分红共计4273.37元。

    二、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禄德勇负担。

    宣判后,原告禄德勇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许民三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禄德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禄德勇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出退保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规定,退保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分红。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原告保费846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退保后,被告应退还原告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分红共计4273.37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一、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和一般合同解除的区别

    第一,从解除合同的方式上看,一般的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若单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即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但保险人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从解除合同的主体上看,一般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均可以提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之一,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第三,从解除权行使期限看,一般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但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在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否则,保险人的解除权消灭。但保险人在一些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合同的。比如,自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从权利救济上看,一般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若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的提出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若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提出异议。在约定异议期间届满后或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解除,但保险人应根据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保险人不退还的,投保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人退还。

    第五,从合同解除的后果看,一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人身保险保险中,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不同的情形,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或者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在一定的情形下,保险人还应当就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或保险人,对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的提出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若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提出异议。若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在约定异议期间届满后或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区别

    第一,从解除合同的时间上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保险人就必须在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1、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因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就恢复合同效力没有达成协议的。3、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5、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能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如,自保险合同成立之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从解除合同的后果看,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而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若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若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因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就恢复合同效力没有达成协议,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退还保险费。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但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情况下,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则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是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则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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