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俊普: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双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许昌市许由
东路岭云骨科医院院内一楼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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