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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第三人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审监庭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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