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特别程序非讼案件,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多个担保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或担保物登记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权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包括:
1.抵押权人;
2.质押关系中的出质人;
3.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
四、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和初步审查工作,从事商事审判的审判庭负责案件实质审查和裁判工作。
五、关于案件字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件字号为“()×民特担字第×号”。
六、在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3.办理担保物登记时,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6.留质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七、在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立案审查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物存放地点、保存状况、保管人、权属状况、权利负担设定情况等相关材料。
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每件收取申请费100元。
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按执行案件的收费规定收取执行费用。
九、本意见如出现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应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