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养的宠物狗被孙某捡到后遗弃,吴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月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失散饲养动物拾得后未妥善保管并返还为由,判决孙某赔偿吴某1500元。
去年,吴某购买了一只两个多月大的拉布拉多宠物狗,不料小狗趁自己不注意偷偷跑出家门,此时村民孙某恰巧骑自行车路过,他看四下无人,便将狗装进车篓骑车离开。吴某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孙某将小狗带走,便到孙某家讨要并委托中间人进行调解,孙某称已将狗遗弃。吴某要求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买狗价款1500元,疫苗、狗粮等费用1000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自己误以为该犬是无主狗才将其捡走,因吴某辱骂自己,一气之下将狗遗弃。且认为吴某的诉请过高。吴某认为孙某是在明知该犬为自己所属的情况下故意将狗带走,且提供了宠物店出具的购物发票,愿意放弃其诉请的疫苗、狗粮等费用,仅要求孙某赔偿自己买狗价款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部门。拾得人在失散的饲养动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拒不返还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失散的饲养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孙某拾得宠物后,在明知宠物狗系吴某所有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丢弃,导致宠物狗遗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