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胡某情绪突然失控,护理人员在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过程中,指使两名精神病人共同参与,导致胡某颈椎骨折。3月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患有强制性脊柱炎的胡某去年被许昌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入住该院封闭区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胡某突然情绪躁动,拽掉公共水管开关,该两名护理人员遂对胡某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其情绪稳定。期间,由于胡某力气大,护理人员要求在该院住院治疗的两名病人也参与其中。事后,胡某被诊断为颈椎C3椎体骨折。鉴于胡某病情复杂且较重,该院出具转诊证明,胡某被送往郑州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胡某育有一双儿女,女儿6岁,儿子刚满周岁,他多次索赔未果,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其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胡某患强制性脊柱炎,病史8年,该院在进行约束性保护措施时强度适当,故不排除胡某伤情系精神冲动时自身用力过猛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许昌建安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院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常规,指派具备医疗资格的医护人员为胡某提供医疗服务,并对其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义务。该院对胡某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时,允许两名住院病人参与,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常规,致使胡某发生伤残,未尽到其诊疗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故该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应对胡某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胡某长期患有强制性脊柱炎,该因素在其损害及伤残产生中亦有一定参与度,应酌情减轻该院的赔偿责任。结案本案案情及该院的违约程度,酌定该院对胡某损失承担90%的责任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