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长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3106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豫华信远大[2017](估)字第002号土地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1401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瑞祥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许市国用(2007)字第005000873号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号为0701003205、0701003206、0701003207、0701003208、0701003209、0801008558的房产及无证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上述房产及无证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为4013770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34.15万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