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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民一庭
承 办 人:沈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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