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军、苗志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许昌同鑫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566号民事裁定书、(2016)豫1002民初4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6)豫1002民初4566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不服(2016)豫1002民初4566号之一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电话:0374-33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