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丽、万爱琴、王帆、许昌鼎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丽军诉被告王小丽、万爱琴、王帆、许昌鼎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办案监督卡、(2017)豫1002民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院已将王帆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与311国道交叉口南侧鑫盛大厦1号楼1单元9层西户房屋一套、许昌鼎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西侧之全部厂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王帆、许昌鼎升锻造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可以使用,但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毁损、变卖、抵押、租赁、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