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79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由于与相关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相类似,所以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上产生了诸多分歧,现我院结合审判实际,仅针对《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法律分析。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要么构成抢劫罪,要么不以犯罪论处,那么抢劫罪与不以犯罪论处的界限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学校、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强行索要行为虽然也基本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却在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违法行为的暴力程度、财物数量上与抢劫罪存在着本质区别。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此类行为中的最大特征就是轻微暴力、小量财物、不完全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未成年人在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财物时,使用暴力程度强度大,得到的钱财数量多,并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使其不敢正常上学或者严重影响其生活等危害后果时,则可能构成抢劫罪。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强行索要成年人财物的定性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的制约,很少会对成年人施于强行索要行为,但这种情况也不是不可能不存在。如果出现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时,其实只需要把未成年人换成成年人,再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及相关因素,便可以得出结论。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法律分析。
《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第8条还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从以上《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如果符合《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这里只强调一般情况下,如果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多次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财物,即使数量不大,也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生活以及学习造成危害后果,也可能被认为构成犯罪,至于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抢劫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一次或多次途中拦截,使用语言威胁、搜身手段,或在威胁、搜身过程中采取打一耳光、打一拳等轻微暴力,强行夺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为妥。如果不限于上述行为,而且携带刀具器械,或者暴力程度严重,强行夺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或夺取钱财的对象是成年人的,应以抢劫定性。
综合上述,对未成年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定性问题,应以现行法律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及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