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强:
娄新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魏北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娄新世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340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在执行娄新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花园5幢东起1单元6-7层东户(房产证号为0901003441号)的房产。2016年12月10日,买受人李若冰以6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依法裁定许昌市莲城大道滨河花园5幢东起1单元6-7层东户(房产证号为0901003441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若冰所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