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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瞒价多收买房款 买房人起诉讨回损失

  发布时间:2014-04-22 17:02:50


    卖房人将房子卖了38万,然而买房人却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操作下,掏了40万元的买房款。买房人在后来得知卖房人的实际售房价格后,遂将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多收的2万元房款及佣金。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某房屋中介公司退还买房人佣金8千元及购房款2万元,并赔偿购房款2万元的利息损失。

    2013年5月,周某夫妇委托许昌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售。周某夫妇与这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某夫妇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全权销售,双方约定委托价格为人民币38万元元。合同第五条约定,销售价位高于该房屋的委托价位的,高出款项作为代理费全部归中介公司所有,周某夫妇无任何异议。后来中介公司将此房介绍给曾在中介公司登记想买房的张丁(化名),张丁在看过房屋后,表示愿意购买此房。

    2013年5月15日,在房屋中介公司,周某夫妇在只显示了房子面积、坐落位置,没有显示房屋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之后,张丁在显示房屋价款40万元的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中介公司在合同中见证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后张丁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8千元及房款40万元。几天后,周某夫妇收到房屋中介公司给付的售房款共计38万元。中介公司同时向周某夫妇出具收条一份,显示收到张丁购房款38万元,周某夫妇在该收条上签名并按指印。之后,中介公司将收条交给张丁,收条显示收到张丁购房款38万元,购房定金2万元,合计40万元。

    张丁看到收条后,不明白为何有购房定金之说,在他与周某夫妇取得联系后,才得知原来周某夫妇卖房的价格是38万元而非40万元,看到房屋中介公司多收自己2万元房款,张丁遂向中介公司索要他们多收的2万元,却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绝。张丁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遂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多收的2万元购房款,返还8千元居间费,并支付滞纳金。

    在案件庭审中,中介公司认为尽管中介公司只给付了周某夫妇38万元,但周某夫妇作为卖方与中介公司签订有合同,双方约定高出38万元的部分作为中介公司的报酬。所以中介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故请求法庭驳回张丁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此案中,被告某房屋中介公司向原告提供售房信息并促成原告与周某夫妇之间买卖房产合同的成立,符合居间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周某夫妇委托中介公司出售的房产价格为38万元,但中介公司未将该信息如实提供给原告张丁,致使张丁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产,损害了张丁的利益,被告某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同时应当赔偿原告张丁损失。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原告张丁佣金8千元及购房款2万元;并赔偿购房款2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5月19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此案中,张丁接受了房屋中介公司向他介绍的房屋并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千元的佣金报酬,张丁就是这起案件的委托人。而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委托人张丁不仅收取了佣金报酬,又隐瞒委托人卖房方的售房实情,多收取委托人2万元房款,所以居间人对委托人在买房价格上存在一定的隐瞒欺骗,对多收取的委托人2万元房款无理无据,应当退还。同时因居间人房屋中介公司在这起居间合同中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委托人张丁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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