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万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时,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2016)豫1002财保156号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法将你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许昌市许由东路岭云骨科医院院内一楼东头)
电 话:0374-8564559,856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