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15 10:29:08
孟银鹤、李吉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豫1002民初516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截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半截河法庭
承办法官:韩宁
联系方式:0374-7596673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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