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建霞:
本院受理原告段彩霞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寇建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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