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
金可忠与你和岳光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许昌市天平公正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金可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37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豫远房估字(2017)02046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和拍卖公告一份。本院依法裁定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园3幢东起1单元7至8层东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2204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并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300610元。如有异议,应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网上拍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