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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15 1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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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伟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民二庭

承办人:王晓东

电话:0374-3399122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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