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13 15:18:17
徐广善: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诉你、刘鸿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二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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