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凌莪青与被执行人凌昌全继承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凌昌全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莪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凌昌全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袁庄街89号房屋一套归申请执行人凌莪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凌昌全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