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7 16:14:59
郑银芳、庞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胡啸诉你们与赵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被告赵文芳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赵文芳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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