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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广告拖欠广告费 输官司还落坏名声

  发布时间:2014-04-21 11:48:25


    企业为树立公司形象与许昌某广告公司合作,由该广告公司负责为其进行为期一年的户外广告宣传。前期双方合作顺利,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广告公司依约为该企业发布了为期一年的户外广告,但该企业却迟迟未支付广告费。无奈之下,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广告费125000元。2014年1月3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许昌某广告公司与许昌一家企业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该企业在许昌311国道与京珠高速公路口处的三面单臂塔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发布期间为一年,合同价款为125000元。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照约定为该企业发布广告,并在河南省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户外广告登记,但该企业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后,广告公司向该企业邮寄了催款通知书,但该企业拒不支付广告费。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广告公司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广告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企业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25000元。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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