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景:
李军红、陈利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李军红、陈利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6)05202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3)魏执裁字第557之三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2幢东起2单元12层东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207268)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66944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