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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反映离婚案件执行难应予以重视并建议审判与执行相衔接解决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8 16:05:23


    2013年1月至11月,魏都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部分离婚案件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存在执行难问题,其中涉及抚养权变更的有3件,涉及物权变更的有4件,涉及探视权的有2件。造成离婚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纠纷长期堆积不可调和而形成,当事人间由于感情问题产生了较为深刻的矛盾,并且该类型案件涉及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具有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双重特征,这种特点决定了离婚案件的执行较其他单纯财产案件的执行更为复杂。

    二是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不严密,造成执行难。离婚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大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的房屋,部分生效法律文书表述为“原告某某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该使用权的内涵并没有在文书中进一步阐明,仅仅是实际使用的权利,还是包括管理、收益的权利,文书内容的不严密造成执行难。

    三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缺乏明确的执行内容,造成执行难。部分离婚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或者探视权,这些权利都是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但是审判人员没有在法律文书中进一步形成约束对方当事人的具有给付行为的义务性条款,导致该种法律文书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的规定而无法执行。

    对以上三个造成离婚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法院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审判与执行的衔接上面。

    一、对于新型案件,审判部门在判决作出前应与执行部门充分沟通联系,避免造成因生效法律文书缺乏明确给付内容而产生的执行难的问题。法律文书在明确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应规定对方当事人的具体履行义务,将义务落实为在特定的给付时间内履行特定的给付内容(行为、金钱)。

    二、对于涉及探视权的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应该不仅仅明确权利人具体的探望时间,还应规定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后的补偿性措施,如规定:若义务人没有尽到协助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的义务,则权利人有权在申请执行后的若干天内进行强制探望。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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