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苑文化 -> 法官风采

作当事人的干闺女我很幸福

  发布时间:2013-12-03 17:01:42


    2013年元月1号,我收到了曾经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董某的短信:“刘庭长,感谢你为我们主持公道,现在我和刘姨关系处的很好,你放心吧。再次谢谢了,祝新年快乐!”看到这则短信,我欣慰的笑了。曾经闹得水火不容的的双方当事人在我多次的调解与劝说下,能化干戈为玉帛,很好地相处来往。这个短信,对于我这个审理民事的法官来说是最好新年祝福。

    给我发短信的董某是我审理的一起房屋侵权纠纷的原告,去年7月,他将年过七旬的刘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刘老太搬出他父亲的房屋。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刘老太今年76岁,2002年初,刘老太以保姆的身份来到 董老先生家,照顾丧偶独居的董老先生衣食起居。每天朝夕相处,刘老太与 董老 先生日久生情,刘老太也由保姆变成了董老 先生的另一半。2002年10月,董老先生去世,此后,刘老太以 董老先生继老伴的身份一直居住在董老先生的房屋内。期间,董老先生的独子董某曾找到刘老太,协商让刘老太搬出房屋一事,但一直未果。2012年7月,董某将刘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搬出所居住的董老先生的房屋,并赔偿他经济损失3.3万元。

    案件到法院后,由我接手审理此案。按说,这起案件判决起来比较简单,刘老太与董某虽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老太长期占房不还显然于法无据。然而面对年逾七旬刘老太来,如果简单硬性要求其搬离房屋,使其居无定所,也有悖于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肩负扶弱济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义。为此,我在了解案情后,决定通过自己做工作,尽量以调解结案,力争让双方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后,我多次给董某及刘老太做工作,并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法对双方进行劝说调解。我先告诉刘老太,她虽与董老先生有过同居关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段同居关系并不被法律所保护,董某要求其搬房完全有法可依。接着,我又反过来做董某的工作,劝说董某刘老太比较跟其父亲生活过一段时间,在对待这起案件时不仅要从法律上看待问题,也要加入情感因素,同时也给董某分析此案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告诉董某如刘老太不履行判决,将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难度,执行法官对一个七夕老太也很难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我入情入理的分析与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态度也打动了原被告双方。他们一致认为我的话还是有道理的,都同意进行调解。同时,我及时联系了刘老太的女儿,通过沟通协调,刘老太的女儿同意母亲搬出此房后可以随她生活,得到刘老太女儿的表态,我对刘老太住房问题也放心了。后此案在我的主持下,董某与刘老太达成调解协议:刘老太在11月底搬出所居住的董老先生的房屋,屋内刘老太与董老先生共同生活后所添置的冰箱、空调等物归刘老太所有。董某于收到房屋之日支付刘老太电网改造及搬迁费2000元整。协议达成后,董某与刘老太当场握手言和。董某还将刘老太认作“姨”,对刘老太表态今后若刘老太有什么事,他一定会尽力帮忙。而刘老太也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相当满意,拉着我的手再三道谢。

    如今,这起案件结案已经有几个月了,没想到在春节里时能收到董某发来的这个信息。看着这个信息,我在想,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在审理看似琐碎的民事案件时,一定要真正用心去体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用情体谅当事人的疾苦,充分考虑审判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未来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才能够作出最好的裁判,让群众满意,让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f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