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霞:
崔全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崔全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6—1374)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一份、(2014)魏执字第00668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新兴路北魏文路东兴业路西蓝湾佳苑9幢2单元(东起1单元)6层中东603号和9幢负1层041号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003438)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52914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