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550号
朱晓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伤残鉴定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视为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01室)公开进行质证开庭,并定于上述质证开庭之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于本院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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