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启龙:
陈跃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陈跃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6—140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2015)魏执恢字第17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购买的位于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天基理想城”01号楼1单元21层南户210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许县20121050)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93924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